杨某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50号
2024年09月12日
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1虚构自己掌握车源并且价格便宜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在多款车辆交易软件上寻找被害人发布的购车信息,主动联系被害人并添加被害人微信,以收取车辆订金的名义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车辆订金进而实施多起诈骗犯罪。具体情况如下:1、2024年2月25日,杨某1以上述方式骗取安徽省灵璧县居民卜某5000元。2、2024年3月6日,杨某1以上述方式骗取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居民陈某3000元。3、2024年3月15日,杨某1以上述方式骗取安徽省潜山市居民周爱武3000元。2024年4月8日,杨某1退还周爱武3000元。4、2024年3月25日,杨某1以上述方式骗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居民彭某5000元。
指控罪名
诈骗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杨某1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1有诈骗前科劣迹,依法可从重处罚。杨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1退赔被害人卜某、陈某、彭某损失。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庆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