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31号
2024年09月1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皖L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萧县祖楼镇种庄路段,被萧县某局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徐某为逃避检查,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徐某于2024年4月28日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东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晴
书记员吴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