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57号
2024年09月1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08月17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博某1酒后驾驶皖F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岳路博庄加油站路段时,被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4年8月19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博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博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博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博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博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