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张某等非法采矿罪二审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终392号
2024年09月1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王某、郭某、盛某、刘某、孔某、杜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4)皖122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郭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盛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孔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杜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八、对被告人张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郭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盛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元,被告人刘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被告人孔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杜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郭某持有的H09号采砂船,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王某、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晓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胡兴贵、王某及其辩护人董兰、郭某及其辩护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媛
审判员周东
审判员王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欢
书记员顾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