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长市人民法院
(2024)皖1181刑初265号
2024年09月10日
案件概述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2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殿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12月4日19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MP××**“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S433线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天长市S433线27KM+100M路段处时,与沿S433线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正芳、曹某1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徐正芳当场死亡、曹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0mg/100ml。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徐正芳、曹某1均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型损伤(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四肢损伤等),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由南向北行驶的皖MP××**“宝马”牌小型轿车车头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正芳和曹某1发生碰撞,皖MP××**“宝马”牌小型轿车碰撞前(通过空间参考线A)的行驶速度约为104km/h。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正芳、曹某1不负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2023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事发现场报警并等待,并补偿二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费56万元,且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4日19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MP××**小型轿车,沿天长市铜冶路(省道204)由南向北行驶,途经S433线27KM+100M路段处时,与沿S433线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徐正芳、曹某1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徐正芳当场死亡、曹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分析意见认定,被鉴定人徐正芳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型损伤(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四肢损伤等),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鉴定人曹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型损伤(颅脑损伤、胸腹部损伤、四肢损伤等),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皖MP××**“宝马”牌小型轿车碰撞前(通过空间参考线A)的行驶速度约为104km/h。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张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正芳、曹某1不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报警并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56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人徐某、曹某2的证言,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家亮
人民陪审员车正龙
人民陪审员任玥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