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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23刑初69号查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30   阅读:

基本、查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黟县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初69号

2024年09月10日


2024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查XX饮酒后驾驶皖JE××**号小型轿车从黟县碧阳镇泰和雅苑小区出发,经宏村大道来到碧阳镇XX村找其前妻陈迎凤讨债,因未找到其前妻遂驾车离开。21时许,被告人查XX接到碧阳派出所民警电话告知其不要在XX村闹事,查XX称没有闹事,后又驾车经宏村大道来到碧阳派出所,找到值班民警说明其是去钟山村找前妻讨债。值班民警告知查XX不要酒后驾驶,查XX向民警自首其已酒后驾驶机动车。碧阳派出所民警通知交警大队前来处置,被告人查XX在派出所等待并接受交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后查XX被带至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安徽省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查XX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0.4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查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

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查XX预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查XX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查XX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且具有其他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大,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查XX到XX机关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查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值班律师提出的相关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查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征军

二O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施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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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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