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75号
2024年09月10日
指控事实
被告人方XX盗窃事实如下:一、2024年5月1日下午,方XX潜入潘集区××街道芦范社区被害人陶某居住房屋内,将陶某一块卡斯诺手表盗走(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并以40元人民币价格出售给董中良。该手表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陶某。
二、2024年5月4日中午,方XX窜至潘集区××街道某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苏某放在超市门口的红色塑料凳子盗走(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7元)。后凳子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苏某。
三、2024年5月7日中午,方XX至潘集区××街道××层××室,趁办公室无人将被害人房某放在办公桌上的希诺牌杯子盗走(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84元)。后杯子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方成文。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入室盗窃一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方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方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方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入室盗窃一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盗窃的赃物均已追回,返还被害人,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方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咏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