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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181刑初378号周某1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31   阅读:

周某1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378号

2024年09月09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24]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俞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孙杰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周某1明知其负债累累无还款能力情况下,谎称其承包了巢湖市宏光矿业有限公司马尾山修复项目、巢湖市散兵三矿矿山修复项目,以合伙经营上述项目为由,与被害人俞某签订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4.43万元。上述钱款被被告人周某1用于赌博、偿还债务及日常开销等。

2023年4月23日,被告人周某1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周某1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周某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周某1构成自首。2、被告人周某1自愿认罪认罚。3、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周某1无犯罪前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辩护人提出以上相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时已充分考虑被告人周某1的前述从轻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责令被告人周某1退赔被害人俞某经济损失34.43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1退赔被害人俞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月林

人民陪审员缪媛媛

人民陪审员沈曙红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程林

书记员程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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