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4)泌刑初字第369号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6   阅读:

案  号: (2014)泌刑初字第36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9-05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泌阳县泌水镇东方红街十字街口吃热干面时,遇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子杨某,李某某以给杨某买雪糕吃哄骗杨某,骑电动车将杨某带到泌水镇教堂南老教育局院内自己租住的出租房内,将杨某奸淫。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李某某,男,汉族,1947年1月6日出生;

2、到案经过:口头传唤。

(二)证人证言

1、刘某某2014年5月28日证言:俺大女儿杨某读高中的时候因为俺丈夫去世,她受刺激太大,导致脑袋有点问题,她婆家是赊湾镇枣林村的,不过她平时好跟着我过,等于是两边跑,我现在在泌阳县城一小东边一个小道里面租房住,跟二女儿、大女儿一起生活。昨天晚上大概8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在家里刚做好饭,俺邻居一个叫“英”的老婆儿给我打电话,说:“打苞谷花的那个老汉骑着电车把平带跑了,你赶紧过去找找去。”我问她往哪个方向带走了,她说往南走了。我就可害怕,我知道女儿脑子有毛病,怕人家欺负她,就赶紧骑上电车往南河去找我女儿。“英”还有和“英”住一个院的曹某某也去南河帮我找,在南河找了好大一会,也没有找到俺女儿,这时候“英”给我打电话,说让去那老汉家里去找,“英”还跟我说这老汉搁老教育局院里住,我就骑着电车带着曹某某去老教育局院里去找。到了院里后,问了好几个人才问出这老汉住的房子,那个院子里黑,这老汉搁一楼住,就一间房子。我就趴窗户上往里面看,只看到电视开着,没有看到屋里有人。我没敢敲门,又停了一小会,我又趴在窗户上往屋里看,正好看到这老汉掀开屋里挡床的帘子往外走,嘴里还叼着烟,身上的衣服也穿着的。我就敲门了,这老汉把门打开后,我就问他:“大叔,你好搁小公园那玩,你看到俺闺女了没有?”这老汉说:“我不知道,我没见。”又说:“到屋里坐会呗。”他说着让我到屋里坐,但是站在门口,胳膊撑在门上,没一点想让人进屋的意思,我就说:“进屋就进屋。”我就往屋里走,这老汉一看我要进屋,就赶紧往里面走,把挡床的布帘子又拉了拉,不过我已经看到俺女儿搁床上坐着了,我就掀开帘子,看到俺女儿在床里面坐着,鞋搁床低下放着。我就问这老汉:“搁这哩,你咋说你没见啊?”这老汉说:“那我不知道。”我就说他:“你恁大年纪了,咋恁不要脸呢?”这老汉也没说别的,只说不知道。这时候来了好些人,俺妹夫王晓东也来了,说要报警,这老汉这时候说:“私了算了。”我说:“不私了,报警。”俺妹夫就打电话报警了,一会派出所的同志来了。

出事当天晚上,搁俺家里我问她是咋回事,她给我说老汉叫她上床上哩,我又问她这老汉脱她衣服了没有,她说脱了,还说这个老汉也脱了她的裤头,我又问老汉脱自己的衣服了没有,我女儿对我说老汉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还说这老汉跟她发生关系了。

2、王某某2014年5月28日证言:昨天晚上大约就是八点多时,我前院的英婶给我丈夫打电话,说打爆米花的老汉子把我外甥女杨某带走了,那个老汉子骑着一辆电动车从新街正南去了,让我们家里人赶紧去找。接了电话后,我们家里人就骑着电车分开头上南河去找,在树林子里,道里,严紧的地方都找,也没有找到。我找了几圈子后,我想着回去看看他们找到了不。我骑着电车走到老教育局的道里时,见英婶和我小姑子她们走过来,英婶见我,对我说:“找到了,给他挤到屋里了。”英婶就领着我们往老教育局院里面去,走到老教育局里面一间瓦房,我姐在那个房子里。我们进到屋里面时,我外甥女在床上坐着,那个老汉子坐在凳子上吸烟,我姐在说那个老汉子。我们几个一进去,那个老汉站起来了。我姐问,我也问,问那个老汉子咋把妮儿带过来的,那个老汉说我外甥女让去找她婆哩。我们问她:“找她婆,为啥到你屋子里来了。”那个老汉吞吞吐吐的答不上来。我就问杨某,问她是愿意跟着老汉过来的还是老汉吓唬她过来的。春平说是老汉子吓唬她了,我问春平:“他咋吓唬你了。”春平说:“他拿铲子把吓唬我。”我问春平脱衣裳了,春平说脱了。我问她愿意脱的还是老汉脱的。春平说是老汉子吓唬她,把她的衣服脱了,她还用脚踢老汉子。我问春平是不是把上衣和裤子一起脱的,春平说老汉子把她的裤子、内裤脱光,上衣没脱。我问到这里,看起来春平也很害怕,我怕吓着她了,没再问。我丈夫当时也在,他过来比我还早些,我丈夫从屋里出来,老汉子跟着我丈夫出来,说这个事不中了私了。我丈夫说不可能,就报警了。

她今年二十一岁了,她以前在二高上学,上到二年级时,脑子开始不正常,老是说这个人说她了,那个人说她了,不能看见人说话,只要看见别人说话,她就说是别人说她里,领着她上医院检查过,是精神分裂症,她的胆子也小,容易被吓着。还好哄,只要别人一吓唬她,再去哄她,她就听人家的话。她现在结婚一年多,也有个孩子。她经常从婆子家跑出来,过来找她妈,她妈住在老粮食局附近。她还好往街上跑,跑也跑不远,顶多跑到新街口或者南河公园转,反正坐不到屋里。她有这个病,这一片儿的人几乎都知道她。

王某某2014年6月13日证言:我对鉴定没有异议。

3、李某某2014年5月28日证言:我在泌阳县城管着小孙女上学,晚上的时候在古城派出所北面的小花园那里卖臭豆腐干。昨天晚上我收摊的时候还不到8点,到家后我接了一个电话,是挨着我做小吃生意的井某某打来的,她在夜市上卖白吉馍,在电话里井某某给我说:“你快给兰荣打个电话,她大妮叫打苞谷花那个老汉带走了,往南去了。”我就赶紧给刘某某打电话,说:“你快点,平叫打苞谷花的老汉带走了。”刘某某问我往哪去了,我跟她说往南走了,随后就挂了电话。挂了电话后我不放心,又叫上同院的邻居曹某某一块步行往南河方向走,想帮着找找“平”。在南河一带找了好大一会,也没有找到,我又跟刘某某联系,问她找到“平”没有,刘某某说:“没有找到哩。”我就跟她说:“你过来吧,咱上他家里去找。”意思是去打苞谷花的那个老汉家里去找。这个老汉我知道他在老教育局院里住。刘某某就骑着电动车去和我汇合,我跟刘某某说了打苞谷花的那个老汉住的地方,刘某某就骑着电动车先走了,我步行在后跟着。我到了老教育局院里后,这时候大概是8点40左右,我看到刘某某正趴在打苞谷花的老汉屋的窗户上往里看,刘某某看到我过来了,就过来对我说:“婶啊,没有搁屋里啊,我就看见老汉一个人搁屋里吸着烟哩,没看见闺女。”我有点生气的意思,心想你不会喊门啊,我就扭头往大路上走了,刘某某在我后头跟上来,我对她说:“你去喊门啊。”刘某某就拐回去喊打苞谷花的老汉的门了。隔了一会,我听见刘某某搁那骂打苞谷花的老汉,说:“你恁大年纪了,你真不要脸。”我知道是找到“平”了,我就去喊刘某某的妹夫王晓东,王晓东住的近,把王晓东喊过去后,刘某某一直在骂打苞谷花的老汉,王晓东说:“别恁大声,不中了咱报警。”这时候已经去了好些人,随后王晓东就报警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同志就去了。

“平”大名叫杨某,是刘某某的大女儿,听说是在二高上学的时候,不知道因为啥傻了,现在脑袋不正常,不过“平”平时可老实,也不乱跑,也不乱说话。

4、曹某某2014年5月28日证言:我现在在泌阳县城租房子管儿子上学,昨天晚上大概8点左右的时候,我听到俺邻居李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说刘某某的闺女“平”叫打苞谷花的老汉带走了,我就赶紧从屋里出来,问李某某咋回事,李某某说有人给她打电话,让她给刘某某捎信说“平”被打苞谷花的老汉骑电动车带着往南走了。我跟刘某某平时也熟悉,她家里情况不好,我也可怜她,就赶紧和李某某一起步行出门往南河方向走,想帮着刘某某找找“平”。到了南河新桥头后,我和李某某往东,刘某某往西找,找了好大一会,也没有找到“平”,后来李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说去那老汉家里去找,刘某某就过来骑着电车驮着我先往老教育局院里找那个老汉了,李某某在后面步行跟着,我和刘某某骑电车到了老教育局院里后,问了好几个人,问出了打苞谷花的那个老汉的屋子,俺俩就去那老汉家了,我没有到跟前去,刘某某先趴到窗户上看了看,然后刘某某就过去喊门,我一直站在几米远的地方,没有到近前去。刘某某把门喊开后,那老汉就站在门口,看那意思是想堵着门不想让进屋,我就听着刘某某和那老汉在那说话,后来刘某某进屋了,我听到刘某某大声说话,骂那个老汉,我就赶紧跑到近前去,到近前一看,看到“平”在那老汉屋里的床上坐着,身上的衣服穿的好好的。刘某某继续和老汉在那大声说话,这时候来了好些人,有刘某某的妹夫,还有别的人,后来刘某某的妹夫说报警,那老汉说想私了,刘某某不同意私了,随后刘某某的妹夫就打电话报警了。

“平”大名叫杨某,听说上高中时受刺激,现在脑子不正常,她妈带着她姐妹两个在泌阳住,我看她一家怪可怜的。这个妮平时吃着药也没事,不吃药时犯病,犯病时就摔东西,平时也好搁老街口那个小公园里玩,也不往别的地方跑。

(三)被害人陈述

杨某2014年5月28日陈述:昨天晚上,有个老汉把你带他家里去。这个老汉是炸苞谷花的。

昨天晚上他在人民游园给我买了俩雪糕,一瓶水,一瓶牛奶。

这个老汉给你买过东西后,他叫我去他家。我也去他家了。他骑电车带着我。这个老汉家在老教育局。

到这老汉家里后,我看电视了。

这老汉在屋里对我说上床歇。

他没有打我。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李某某2014年5月28日供述:昨天晚上一中学生放学时,我在十字街口吃热干面,这时一个女的从西边道沿走过来,过来给我说:“大伯,我没吃饭哩。”我也没理她。我吃了热干面走的时候,这个女的跟着我走,我当时骑了一辆两轮的电动车,走到城关派出所门口时,这个女的坐到我的电动车上,说她到她姨家去,说她姨就在西边那个道里住。我带着她走到教堂南边那个道里时,没有路灯,电动车歪歪的,我骑不成,就下了电动车,那个女的就跟着我走。走到我住的老教育局门口时,我说你不是上你姨家去吗,那个女的说她家里没有电视,上我那里去看电视。我就推着电动车,她跟着我到我屋里去了。到我屋后,我把电动车放到屋里,关上门,这个女的坐在凳子上看电视,当时中央一台还播着新闻。我的吃饭桌上放了一瓶水,这个女的拿起来就喝,我一看,就知道这个女的不正常。我就催着她走,说一会儿学生们放学回来后,大门锁上,就出不去了。这个女的说她再看会儿。我的床就拉了一个拉帘挡着,这个女的喝了水坐到我的床上,我看着她神经不正常,我就催她走。这时,这女的她妈就在门口敲门,我开开门,她妈问我她闺女是不是在我屋里,我说是。她妈还有好几个女的就进屋里来,说我老不正经,强奸她闺女了。我说根本就没那回事,她就是在我屋里看电视了。他们家里接着就打电话报警,派出所过来就把我带走了。

晚上天黑,我看不出来这个女的年龄多大。

我没有和这个女的发生性关系。

我没有脱这个女的衣服。

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在我屋里地下发现的卫生纸,是我有时候上厕所来不及,用来擦大便的纸。

这个女的她妈我不认识。

她到我家里还没有十五分钟,她妈就找过来了。

李某某2014年5月29日供述:那天晚上,我在十字街口吃热干面,碰见这个女的都从西边道沿那里过来,她见我说她还没有吃饭,想吃点儿热干面。我没让她吃,她说她渴,想吃雪糕,我给她了10元钱。她拿着钱上北边去买雪糕,等了一会儿她过来掂着一瓶饮料,拿着一根雪糕过来。她拿着雪糕让我吃,我说我正吃饭,我不吃。我吃了饭,我推着车子走,她就跟着我走了。剩下的就跟我昨天说的一样了。

李某某2014年6月13日供述:26号那天晚上,我在老街口的夜摊上吃热干面,我面朝西坐着,那个妮从西边过来了,走到我身边时,她拍了拍我的肩膀,对我说:“大伯,我也没有吃饭哩,给我弄碗热干面吃。”我看了看她,没有理她。她又对我说:“不给我买热干面,给我买水喝呗。”我就给她了十块钱,她去买了一瓶水,还有一个雪糕。我吃过热干面后,我就推着我的电动车往我住的地方走,这个妮又从后面撵上来,对我说她去她姨家哩,俺俩就一起往我住的地方走,走到老教育局门口,我对这个妮说:“恁姨搁哪住哩?你过去吧。”她说:“我想看电视哩。”我就带着她往老教育局里面我租的房子里去了。俺俩进屋后,我先把门关上,接着我打开电视,俺俩个分别坐在小靠椅上看电视,俺俩坐的小靠椅挨着,当时电视上正播着新闻联播哩,内容是习主席正在接见外国人。这个妮对我说:“我想喝水哩。”我对她说:“你刚才买的水哩?”这个妮就把她买的那瓶水打开喝了两口,这个时候我就有点冲动,伸右手隔着衣服摸了摸她的乳房,这个妮就从椅子上站起来坐到我床上了,我对她说:“妮你回家吧,一会学生放学要锁大门。”因为老教育局院里夜里学生下课后要锁大门,我想叫她走。这个妮说:“早着哩,我再看会电视。”这个时候,我就有想和她发生关系的想法了。我就也从椅子上站起来,走到床边,对这个妮说:“你把下身裤子脱它。”这个妮就把自己下身的裤子和内裤脱下来了,我也把自己下身的裤子和内裤褪到腿弯处,然后把这个妮推倒在床上,她在床上脸朝上、头朝北,我就趴到她身上,用手捏着自己的阴茎往她阴道里插,我年纪大了,阴茎也硬不起来,也插不进她的阴道里,我的阴茎就在她阴道口那磨了一会,射没射精我不知道,反正淌水了。之后我拿了点卫生纸给这个妮,她把自己阴道那擦了擦,然后我就把自己的裤子穿上了,这个妮也把自己的衣服穿上了。我又坐在小靠椅上看电视,这个妮还坐在床上。又过了一会,这个妮的妈就找过去了。

(五)鉴定意见

1、卫生纸、杨某阴道拭子检出的精斑DNA为李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2、女式内裤检出混合DNA,无法明确分型。

3、杨某血样检出DNA。

4、杨某系精神分裂症;无性自卫能力。

(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以上事实均经庭审质证,客观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杨某系精神病患者而将其哄骗到其住处与之发生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对无性自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上述情节量刑时均应予以考虑。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九建

审判员侯平波

代理审判员李国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