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14号
2024年09月0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2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杜检刑附民公诉[20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6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蓓蓓、王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自2022年2月开始接触查档等侵犯公民信息的业务,后开始与王某、“萧查档”、黄某等人联系,于2023年查询贩卖公民信息进行非法获利。经查,尹某支付宝195××××****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获利9278元,及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的虚拟币,共计获利19000余元。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虚拟币流入情况、支付宝清单、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搜查证、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黄某、王某证言,被告人尹某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1、判令被告尹某赔偿人民币19778元;2、判令被告尹某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事实和事由:尹某自2022年3月开始接触查档等侵犯公民信息的业务,之后与他人合作贩卖个人信息,经后期对其手机、电脑进行数据勘验,其电脑存储的TXT文档“随申码”包含公民个人信息44999992条(去重后),该文档由尹某从电报上下载,其明知电报上的此类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不合法,虽没有进行贩卖,但用作技术测试使用,经查尹某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500U虚拟币,按照人民币:美元7:1汇率计算获利10500元,支付宝口令红包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9278元,共计获利19778元左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了尹某户籍信息、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证据。
被告人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自2022年2月开始接触查档等侵犯公民信息的业务,后开始与王某、“萧查档”、黄某等人联系,于2023年查询贩卖公民信息进行非法获利。经查,尹某支付宝195××××****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获利9278元,及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的虚拟币,共计获利19278余元。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6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
另查明,2024年2月27日尹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搜查证、笔录等书证,电子数据勘验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尹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本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尹某违法所得1927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人民币19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庆红
审判员宋兴彬
审判员赵凯
人民陪审员王敬敬
人民陪审员石琮
人民陪审员桂宏杰
人民陪审员潘祥军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书记员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