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叶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歙县人民法院
(2024)皖1021刑初166号
2024年09月09日
案件概述
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2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在“89155.com”网上赌博平台上参与“六合彩”赌博。后何某某发现利用中奖赔率差可以获利后,便利用该网络赌博平台内“六合彩”开奖等信息,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发展赌客,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何某、孙某1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将赌资投注到网络平台上进行赌博。同年,何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明知何某某利用赌博平台开奖等信息在网上开设赌场接受投注,仍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提供给何某某让其注册赌博平台账号等,帮助何某某发展赌客及接受赌客的投注,并按照获利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在“89155.com”赌博软件中设有两个账户,该两个账户投注金额合计为1207.4万元,非法获利至少12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在“89155.com”赌博软件中设有一个账户,投注金额为800多万元。其中,2021年9月之前该账户为何某某使用,后叶某某使用该账户直接接受赌客下注的金额为200万余元,非法获利至少10万元。
2023年5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8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何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叶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明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了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提取固定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调取何某某、叶某某微信账户交易明细及光盘;证人孙某1、何某、孙某2、邹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叶某某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二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开奖结果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应受刑罚处罚。在整个网络赌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叶某某在所参与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何某某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对二被告人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正宏
人民陪审员余杰芳
人民陪审员胡斐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方芳
书记员吴梦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