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324刑更34号杨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2   阅读:

杨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更34号

2024年09月06日

经查,2024年7月18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13法审111号关于对杨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的组织诊断意见。意见载明:该院依法委托宿州市立医院对杨某的病情进行医学诊断,并组织具有资质的法医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杨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审核。宿州市立医院的诊断意见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冠心病、陈旧性脑梗死、颈动脉粥样硬化、高脂血症、血糖升高。专家组合议意见为:根据病历资料及本次医学诊断时的检查情况、诊断意见,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审核人杨某所患高血压病,本次医学检查未见明显靶器官受损,现有资料仅为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月8日的住院病历,其所患高血压病的诊治情况,也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条件;其所患冠心病,未引起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也未达到“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的严重程度;其所患陈旧性脑梗死,目前未达到“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严重程度。综上所述,被审核人杨某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罪犯杨某对诊断意见不服,提出复核。2024年8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作出(2024)皖高法复诊字第61号复核意见书。意见书载明:根据送检的复核材料,罪犯杨某经省政府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冠心病、陈旧性脑梗死、颈动脉粥样硬化、高脂血症、血糖升高。医学检查程序合规,诊断结论明确,应予采纳。本次医学检查虽BP154/117mmHg,但心脏彩超EF58%、血肌酐64.2umol/L,说明心肾功能均正常,其高血压病目前尚未出现靶器官严重受损的临床疾患,2024-1-8泗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曾患高血压病史,未正规服药,现有资料难以证明其高血压病的规范治疗经过,亦不符合保外就医要求的久治不愈的情形条件;其冠心病目前未达到心功能不全NYHA三级以上的严重程度,也未出现其它冠状动脉严重供血不足的临床表现;陈旧性脑梗死目前无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肌力2级以下)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体征。依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复核专家组合议,决定依法维持原审核结论,罪犯杨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综上,根据专家合议意见,决定依法维持原审核结论,罪犯杨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对罪犯杨某应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审判人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