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277号
2024年09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2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礼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2月30日凌晨3时21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皖B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斗星城山水云天酒店门前路段时,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道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电话联系房某后离开事故现场。4时09分许交警赶至现场后将自称驾驶员的房某带至交警队处理,经调查后通过房某联系肇事者李某,李某遂前往交警队供述全部事实。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发后李某主动赔偿护栏损失1487.32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房某、方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实施妨害司法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骏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艳
书记员查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