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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2刑初412号​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2   阅读:

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12号

2024年09月06日

案件概述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24〕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1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吕某1驾驶浙JW××**号小型轿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萧县青龙镇张庄路口,与从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刘某某相撞,致两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征象;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继发中枢性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征象。萧县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吕某1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吕某1取得两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吕某12024年6月5日经萧县某某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吕某1的供述,书证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四川省某人民法院4某第2号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酒精检测结果单、萧县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赔款凭证、谅解书等,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皖永泰司鉴[2024]痕鉴字第276号、[2024]毒鉴字第1137、1138、1143号、[2024]病鉴字第201、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1行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吕某1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吕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1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均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吕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孝丽

人民陪审员杜艳丽

人民陪审员朱广斌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

书记员赵银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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