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73号
2024年09月06日
案件概述
你因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非法采矿罪一案,对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6刑初37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3)皖12刑终104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认定你采沙总量至少3000吨,价值19.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判决追缴违法所得19.2万元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本院(2023)皖12刑终1043号刑事裁定和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6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你无罪。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你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获利至少19.2万元,情节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关于关屯乡连台村外滩地细砂2018年4-8月的价格认定书,证人李某、吴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你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原裁判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你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本次申诉未提供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