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05号
2024年09月05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皖FV××**号小型轿车,从濉溪县孙疃镇孙疃街行驶至南坪镇任圩村李池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2毫克/100毫升。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5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苏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苏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周亚男
书记员牛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