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08号
2024年09月0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1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周XX酒后驾驶皖FN××**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X020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镇XX村路段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毫克/100毫升。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周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周X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