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07号
2024年09月05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朱X无证酒后驾驶皖AW××**号小型轿车,沿S411线行驶至濉溪县XX镇XX路段时碰到路旁树木,造成其自身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毫克/100毫升。经濉溪县交管大队认定,朱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朱某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其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二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五年内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决定不起诉,酌情从重处罚。朱X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