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4)泌刑初字第427号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案  号: (2014)泌刑初字第42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8-22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日中午,被害人温某某到本村村民被告人乔某某家中,乔某某将温某某反锁在屋内后外出。后温某某自己离开乔某某家。当天晚上温某某再次来到乔某某家,乔某某明知温某某精神不正常,趁机与温某某发生性关。经南阳市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保护能力。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被害人温某某陈述,证人乔某某、温某某、尤某某、李某某证言,温某某残疾证,到案经过,南阳耿鉴(2014)精鉴字第180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乔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乔某某辩称,我没有强奸她,是她自己去我家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晚上被害人温某某来到被告人乔某某家,乔某某明知温某某精神不正常,趁机与温某某发生性关,后被害人在被告人家中睡到第二天才起床离开。被害人父母因其女儿天黑未回家,便外出寻找,一直到第二天早上才找到其女儿,经询问才知道其女儿在被告人乔某某家睡了一夜,其女儿被乔某某强奸后报警。经南阳市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保护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

2、现场照片。

3、被害人温某某陈述,俺庄一个老汉晚上给我睡觉了。搁老汉家小瓦房里,给我一块钱趴到我身上,他尿尿那儿弄我尿尿那儿。我搁那儿时间长就睡着了。

4、证人乔某某证,对温某某的精神鉴定结论无异议。

5、证人温某某证,昨天中午我们吃过中午饭,我女儿拿住镰刀去割薄荷,她从家走时我没有看见,我儿子温某看见他姐要出去,就这样我女儿就从家里走了,我女儿智力不好,经常好出去跑,直到吃晚饭温某某也没有回来,我就和我妻子在庄上找,找到晚上11点多也没有找到,后我们找到小郭庄温某某的婆子家村上,给她婆子打电话问温某某有没有在哪,温某某的婆子说没有在哪,我们就想着小郭庄一个叫“老母猪”的老汉把温某某拐走了,因为这个老汉经常勾引温某某,这时已经晚上12点钟,我们就先回家了。今天早上五点多,我就和我妻子分开找,早上七点多,我找到我们村西一条小路上找到了我女儿温某某,我就问她去哪里了,温某某说那也没有去,我妻子过来后就用一个树枝朝温某某身上打,我就吓唬她说你再不说实话就打死你,温某某才说昨天晚上住在我们村一个骑三轮车的老汉那里,给温某某了一块钱把温某某哄到家里,把温某某脱光反锁在屋里,老汉出去买药,老汉后来吃了药趴在温某某身上把她强奸了,我一听知道是我们村西边的乔某某,我就和我妻子领着温某某到乔某某家,乔某某不承认这事,我就报警了。

6、证人尤某某证,2014年6月2日下午四五点左右,我坐在我家大门口路边乘凉,我看到乔某某往西走了。过了一会儿,我突然听见我东院邻居乔某某家的狗在叫,我就站起来看了看,我看到我们村温某某的女儿温某某站在乔某某家院里西边。我就对温某某说:“乔某某家没有人,你咋不走啊”。温某某说:“我在这找镰呢”。我就没有再说啥,过了有一个小时左右,乔某某从西边回来,我就问乔某某干啥去了,乔某某说:“我的腰扭着了,去西边弄了些药”。乔某某回家后,我也过去到乔某某家了。我就过去看看温某某,我看到温某某蹲在乔某某家门口,乔某某站在自己家院子西边对温某某说:“你把我的收音机弄哪里了,你给我找找,找到后你就走吧”。我就问乔某某:“你咋没有锁门啊”。乔某某说:“平时我就挂着门,门没有锁过”。接着我就走了。

我不知道温某某是怎么进到乔某某家院里的。我看到温某某手里拿了一捆草。我从乔某某家走的时候,温某某还没有走呢,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温某某精神有些不正常,她在村上爱胡跑,爱捡垃圾,听说温某某精神不正常,爱找光棍汉胡混。

7、证人李某某证,我和温某某是一个村的邻居,他在我们村南边住,他的女儿叫温某某也是我们村的,温某某今年有二十多岁,个子不高,现在她家从村上搬到公路边住了,也不经常见到她。但是我一直就知道温某某的女儿从小就精神不正常智力低下,有点傻,村上人都叫她“傻妮”,温某某经常好在外面跑不回家,还在外面捡破烂,穿着看着也不讲究,温某某他两口子经常出来找温某某,以前听说温某某也嫁出去结婚了,现在不知道为什么她又回来了,我知道就这些。

8、到案经过,2014年6月3日乔某某被抓获。

9、南阳耿鉴(2014)精鉴字第180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温某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保护能力。

10、被告人乔某某供述,昨天吃过中午饭,我从地里回来,看到姓温的傻女人在我家屋里,我出去抓药,姓温的傻女人不走她还让我把门从外面锁着,我就把傻女人关在屋里,我出门看见我西院一个婶子在外面站住,她还问我小妮走了吗,我买药后来让傻女人走了,到晚上9点钟左右傻女人又回来了,我当时已经睡了,她从外面直接进到屋里,她把我推醒说让我玩她,接住她就把裤子脱掉,我也把裤头脱了,开始阴茎不硬没有插到阴道里,她又用手摸了一会,我的阴茎硬了,我就趴在傻女人身上,把阴茎插到傻女人的阴道里,我一共玩了半个钟头的样子,阴茎也没有出东西也软了,我就起来了,傻女人把裤子穿起来,傻女人还说她爸在外面找他,我就让他走她不走,我们都睡觉了,到天明傻女人才走,早上吃过早饭,傻女人的爸就去问我昨天晚上欺负她女儿没有,我当时说没有,随后她爸温某某就报警了。

11、户籍证明,乔某某,男,1941年4月1日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明知被害人是无性保护能力的精神病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我没有强奸她,是她自己去我家的。经查,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与无性保护能力的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辩称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此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乔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九建

审判员侯平波

代理审判员李国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