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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02刑初295号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4   阅读:

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95号

2024年09月04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檀亚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为4442)、一张江苏银行卡(尾号为0796)、一张南京银行卡(尾号为1940)、手机、身份证及支付密码提供给“上线”用于接收并转移非法资金。过程中,陈某1在现场提供“刷脸”等帮助配合对方实施转账。当日,上述银行账户单向流入资金共计40万余元,其中关联到24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诈骗资金共计10万余元,事后,陈某1非法获利1450元。

案发后,陈某1主动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陈某1名下银行卡交易流水、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路某、张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对陈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若积极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案件审理阶段,陈某1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提供银行卡予以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且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1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智慧

人民陪审员柯海兰

人民陪审员金玉兰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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