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荣刑初字第19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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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强奸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伶俐、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在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古塔村社会福利中心工地其与郭某某、方某某同住的工棚内,趁郭某某外出其和方某某单独在场之机,采用强行抚摸等手段欲强行与方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方某某强烈反抗并严明要将此事告知黄某乙的妻子等人,黄某乙遂自动放弃强奸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力
人民陪审员夏雪明
人民陪审员岳天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谭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