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淮刑初字第7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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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1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晓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1及其辩护人毛廷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被告人毛某1通过微信与苑某某约定见面之后,于当天16时10分许,毛某1开车将苑某某带至淮阳县润德国际酒店内,不顾苑某某的反抗,在该酒店1405房间内将苑某某强奸。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鹿少刑初字第71号、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证人梁某某、靳某某、张某、马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1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1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毛某1的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罚,辩护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马骏
人民陪审员:牛洪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