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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刑申75号钱某交通肇事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4-05   阅读:

钱某交通肇事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申75号

2024年09月02日

案件概述

你为原审被告人钱某某交通肇事罪撤销缓刑一案,对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1刑更1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钱某某不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1刑更13号刑事裁定,改判不予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钱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

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具体到本案,原审被告人钱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驾驶证被吊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钱某某明知驾驶证被吊销,仍一日内两次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钱某某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生效行政判决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综上,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认定钱某某行政违法情节严重,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符合法律规定。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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