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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刑初字第83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6   阅读: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和刑初字第8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8-04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林院公诉刑诉(2014)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强奸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许,被告人杨某1在明知只有被害人郭某某一人在家的情况下翻墙进入位于和林格尔县西沟门乡郭家滩村其住房内,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已入睡的郭某某发生了性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杨某1畏罪潜逃至凉城县蛮汉镇芦家夭村亲外甥女李某某家中,为其放羊,2013年8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杨某1酒后在李某某住房院内因琐事与李某某丈夫董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打斗,李某某在拉架未果的情况下跑到本村董某某家找其帮忙,杨某1随后追到董某某家中用手中拿着的杀羊刀将李某某腿部刺伤,后以为李某某包扎伤口为名,强行将李某某裤子及内裤脱掉,对李某某实施了奸淫。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严惩。

被告人杨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许,被告人杨某1在明知只有被害人郭某某一人在家的情况下翻墙进入位于和林格尔县西沟门乡郭家滩村其住房内,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已入睡的郭某某发生了性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杨某1畏罪潜逃至凉城县蛮汉镇芦家夭村亲外甥女李某某家中,为其放羊,2013年8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杨某1酒后在李某某住房院内因琐事与李某某丈夫董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打斗,李某某在拉架未果的情况下跑到本村董某某家找其帮忙,杨某1随后追到董某某家中用手中拿着的杀羊刀将李某某腿部刺伤,后以为李某某包扎伤口为名,强行将李某某裤子及内裤脱掉,对李某某实施了奸淫。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为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70多岁且双目失明的老人和自己的亲外甥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秉文

审判员冯润香

陪审员刘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福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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