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77号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樊某1到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庄××装修工作,午饭时其自行饮酒后,当日下午15时左右,樊某1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入户,其违规悬挂皖C615**号牌)准备回家。当日15时36分,樊某1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与淝河路路口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民警对樊某1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随即将其带至蚌埠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4年4月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樊某1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樊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樊某1无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且违规悬挂机动车号牌,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1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樊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