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终144号
2024年08月3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皖0827刑初8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二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主张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某1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6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刘映红
审判员周健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侯丽君
书记员陈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