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613号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1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谢某1酒后驾驶号牌皖K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道路行驶至太和县××镇××处,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金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1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谢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谢某1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世斌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纬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