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153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文兵、吴才广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汪思遥、邓紫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某某、证人何某、杨某1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某某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获表扬奖励二次。
2023年12月3日该犯蒙头睡觉,被扣除监管改造分1分;2024年1月11日因床铺未及时整理,内务卫生较差,被扣除监管改造分1分。
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该犯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
1、安徽省安庆监狱《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及《计分考核表》证实,该犯获表扬奖励二次。
2023年12月3日该犯蒙头睡觉,被扣除监管改造分1分;2024年1月11日该犯床铺未及时整理,内务卫生较差,被扣除监管改造分1分。
2、罪犯朱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3、淮南市大通区社区矫正大队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朱某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
4、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0日结案证明证实,罪犯朱某某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获表扬奖励二次。
2023年12月3日该犯蒙头睡觉,被扣除监管改造分1分;2024年1月11日该犯床铺未及时整理,内务卫生较差,被扣除监管改造分1分。
经朱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
故朱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某某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