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162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被评定为病犯,监区未给其安排劳动任务,但其在日常改造中能服从安排整理好自身内务卫生,且与同犯和睦相处,总体表现平稳。该犯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