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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21刑初483号卜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8   阅读:

卜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483号

2024年08月29日

指控事实

2023年0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卜某无证酒后驾驶皖F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濉溪县百善镇S238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苇波村徐楼闸南侧换其友闫娇娇驾驶至郭屯村打架现场时,卜某被现场处置警情的民警发现有醉驾嫌疑后主动交代了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2024年9月3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卜某的全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卜某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卜某酒后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机动车,其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刑罚,依法从重处罚。卜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建国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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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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