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482号
2024年08月2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皖F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濉溪县龙脊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庭书苑小区路段处,将车辆停在道路东侧的行车道上在驾驶员座位处睡觉。2024年6月4日3时36分接群众报警后,濉溪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赶到现场,经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176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由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李某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建国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贾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