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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刑终158号徐某1、魏某2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9   阅读:

徐某1、魏某2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终158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徐某强、张某、郝某兵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皖0827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徐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郝某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6300元以及赌博机等,依法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主张

宣判后,被告人徐某强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强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某1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某1撤回上诉。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刘映红

审判员周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侯丽君

书记员杨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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