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096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一十三万元未履行。考核期内,该犯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6.5元,附有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某人民法院5作出的执行裁定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