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118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王某某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1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家庭生活困难,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
2022年9月7日该犯值夜班期间有睡觉行为,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3年2月14日该犯利用家中亲属,指使亲友向他犯银行卡账号汇款,或接受他犯亲友汇款,扣监管改造分1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