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083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宜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6月2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2年2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某中级法院3作出某第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37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