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158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宣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2018年11月22日、2020年10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七个月、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九次。该犯没收财产10万元,已缴纳4500元,有福建省宁北县泉上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福建省宁北县泉上镇泉正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考核期内该犯月均消费为342.94元,大帐余额715.02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某1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邱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