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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11刑初173号闻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0   阅读:

闻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73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某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闻某某驾驶挖掘机在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八大集养猪场北侧使用挖掘机挖坑作业时,将一条蚌埠至固镇段省干光缆挖断,经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维护部通报确认,该光缆自2023年12月18日8点19分中断,当日11点54分恢复,中断3小时35分钟。

该条光缆为中国广电蚌埠至固镇段广播电视传输干线,承担安徽有线电视省级北环干线传输网的DVB数字电视信号源、IPTV电视信号源、0TN设备波分复用80*100Gb/s的宽带通道、生产内网所有业务(在网传输210套电视节目),覆盖有线电视用户约25万户、宽带用户约4万户。同时,该条光缆还是蚌埠市至固镇县的市级干线光缆,传输者固镇县转播的有线电视主信号源,以及中国广电固镇分公司的互联网业务出口,覆盖有线电视用户约2.2万户、宽带用户约0.7万户。

2024年1月17日,被告人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2024年2月6日,被告人闻某某赔偿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2.5万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蚌埠至固镇段省干光缆传输内容情况说明、《蚌埠至固镇段国干光缆承载业务及段缆影响》、中国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国家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安全传输的函》、《安徽境内广电光缆网光缆线路资产确认协议》及《补充协议》、《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机房维护合同》、损失明细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转账记录截图、建设工程机械行业培训操作证、归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朱某、关某的证言,被告人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示意图、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闻某某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被告人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闻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闻某某愿意接受处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闻某某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孟凡涛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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