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100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完毕。另,该犯于2022年7月因生产问题与他犯争执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3年2月因向他犯狱内账户汇款或接受他犯汇款,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2023年5月因与他犯打架,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某中级法院4盖章的银行回单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1上次减刑以来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理,后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