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148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四次。2023年8月26日该犯因夜值班交班问题与他犯发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4年1月11日该犯未及时整理床铺,被扣监管改造分1分;2024年2月11日该犯与他犯在卫生间聊天,被扣监管改造分1分。该犯大部分民事赔偿未履行。有阜阳市临泉县土坡乡人民政府、阜阳市临泉县土坡乡陈家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考核期内该犯月均消费为272元,大帐余额1339.86元。
另查明,某人民法院3民事判决:陈某1赔偿原告人民币计1941523.5元(已履行2208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某人民法院3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