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161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获表扬奖励五次。
2023年12月16日晚该犯在大灶间私制米饼,扣监管改造分4分。
该犯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均未履行。
有庐江县郭河镇人民政府、庐江县郭河镇三塘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考核期内该犯月均消费为315.22元,大帐余额1781.78元。
另查明,2021年9月6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就执行徐某某罚金一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31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