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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621刑初624号谢某民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1   阅读:

谢某民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3)皖1621刑初624号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22〕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曼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民及其辩护人席文禄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于2023年8月25日中止审理,2024年8月1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份,被告人谢某民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是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赃款,其为谋取私利,仍伙同刘某(已判决)、张某(另案处理)二人,在章州市境内使用李某1、李某2、陈某三人(以上三人已判决)名下的银行卡帮助其上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赃款,且在银行卡交易受限后,携带他人银行卡前往银行柜台取现,并将所取赃款进行转移。被告人谢某民、刘某、张某三人使用被告人李某1、李某2、陈某三人银行卡共计转移涉诈资金1078533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民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份,被告人谢某民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是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赃款,其为谋取私利,仍伙同刘某(已判决)、张某(另案)在章州市境内使用李某1、李某2、陈某三人(以上三人已判决)名下的银行卡帮助其上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赃款,且在银行卡交易受限后,携带他人银行卡前往银行柜台取现,并将所取赃款进行转移。被告人谢某民、刘某、张某使用被告人李某1、李某2、陈某三人银行卡共计转移涉诈资金1078533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民使用李某1银行卡转移涉案资金共433200元。

1.2021年7月29日,谢微接到自称是昆明市社保局的电话,其名下一张社保卡涉嫌医保诈骗.需将其银行卡内的钱转移到对方提供的安全账户内,谢微信以为真,便向对方转账275254元,其中谢微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尾号2766)转账4万元至被告人李某1名下银行卡内(尾号8604),后该4万元又转移至其他账户。

2.2021年7月22日16时许,张焕玲在家中接到两个陌生电话对方某1称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公安局工作人员,称其在2020年5月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了一张尾号为6988的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案件需要缴纳保证金,张玲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尾号7571)转账2万元至被告人李某1名下银行卡内(尾号8604),后该2万元又转移至其他账户。

3.2021年7月28日13时许,王翠先报警称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七里庙庙上湾接到冒充公检法的电话被诈骗273304元。经查,王翠先名下银行卡(尾号8711)转账123400元至被告人李某1名下银行卡内(尾号8604),后该123400元又转移至其他账户。

4.2021年7月28日8时许游良艳接到一个自称是湖北恩施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其称游良艳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涉嫌洗黑钱,现需要事主配合调查,后被骗。经查,游良艳名下银行卡(尾号0222)转账2万元至被告人李某1名下银行卡内(尾号8604),后该2万元又转移至其他账户。

5.2021年7月29日9时许,周某接到一个自称是深圳通讯管理局客服值班人员的电话,称其名下一张中国联通号码(170××××6868)涉及电信诈骗,要求周某提供没有办理这个电话号码的相关证明。后对方称给周某转到公安局的电话,一个自称“黄警官”的男子说周某办理的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要求核实周某资金来源,周某通过对方提供的网址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输入进去后被骗,总计损失1760600元,其中周某名下银行卡(尾号0959)转账10万元至被告人李某1名下银行卡内(尾号0222),后该10万元又转移至其他账户内。

6.2021年7月15日,张运喆接到一自称是黑龙江通信局的电话,对方称其名下的卡涉嫌诈骗,需要缴纳保证金,张运喆信以为真,便按照对方要求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共计被骗153万余元,其中张运喆名下银行卡于2022年7月28日(尾号6874)转账35000元至被告人李某1名下银行卡内(尾号8604),后该35000元又转移至其他账户。

7.2021年7月28日8时许,王亚存接到一通自称是北京户政科的电话,称王亚存名下有一本护照涉嫌非法入境后对方某2电话转到沈阳公安局然后有一个自称是沈阳公安局的警官说其涉嫌犯罪,让王亚存按照对方提示,登录对方提供的网站进行银行卡信息登记用来公安机关备案。王亚存便将其本人银行卡账号、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号输入在对方提供的网址中钱就被对方刷走,共计损失156800元,其中王亚存名下银行卡(尾号8419)向被告人李某1名下银行卡内(尾号8604)转账50000元,后该50000元又转移至其他账户。

8.2021年7月29日卢大二报警称其在网上被诈骗。经查,对方某1称是贺州市派出所的民警称其涉嫌洗钱盗刷,后其按照对方要求将其本人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对方,其卡内的124000元钱被对方转走,其中卢大二名下银行卡(尾号3369)转账24000元至被告人李某1名下银行卡内(尾号02221),后该24000元又转移至其他账户内。

9.2021年7月31日,董艳凤报警称其在网上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了。经查,系董艳凤接到自称是沈阳公安局的电话,对方称其涉嫌洗钱犯罪,并让董艳凤按照他们的要求缴纳保证金,董艳凤信息为真,便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转账,共计被骗564090元,其中董艳凤名下银行卡于2021年7月27日(尾号3471)向李某1银行卡内(尾号8604)转账20800元人民币,后该20800元又转移至其他账户。

(二)被告人谢某民使用李某2银行卡转移涉案资金共92590元。

1.2021年7月28日,段碧玉报警称接到陌生电话,对方某1称是湖南省湘西市松江区公安局李军,称其需要取证并让被害人添加其QQ,后又已清查账户资金为借口,让段碧玉将银行卡内的钱转移到对方提供的账户内,段碧玉信以为真便向对方转账171550元。经查,段碧玉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尾号2766)转账5000元至被告人李某2名下银行卡内(尾号0127),后该5000元又转移至其他嫌疑账户内。

2.2021年7月26日,李佳禧报警称其接到一自称是昆明市公安局的电话,需要李佳德配合调查,让李佳禧将其名下银行卡内的钱转移到指定账户,其信以为真便向对方转账67643元。经查,李佳禧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尾号2204)转账7790元至被告人李某2名下银行卡内(尾号4876),后该7790元又转移至其他嫌疑账户内。

3.2021年7月26日,白燕报警称其于2021年5月份接到昆明市公安局警察的电话,对方称白燕涉嫌给拐卖儿童的人洗钱,并非法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并让白燕下载手机APP,后对方要求白燕出具财力证明,白燕便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内(尾号7594)的29800元转账至被告人李某2账户内(尾号4876),后该29800元又转移至其他嫌疑账户内。

4.2021年7月26日14时许,林凤报警称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其银行卡被盗用,存在犯罪嫌疑需要核实其资产合法性,17时左右林凤便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往卡内存入10万元,后其发现卡内的10万元被转移走。经查,林凤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尾号0472)转账5万元至被告人李某2名下银行卡内(尾号4876),后该5万元又转移至其他嫌疑账户内。

(三)被告人谢某民使用陈某银行卡转移涉案资金共552743元。

1.2021年7月29日,张琴在网上被冒充淘宝客服人员退款为由,被诈骗人民币40万元、张琴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尾号6176、尾号3190分别向被告人陈某账号尾号3143转账共计20万元。后该20万元又转移至其他嫌疑账户内。

2.2021年7月27日,郭卫娟在网上被人以冒充邢台市公安局警察诈骗,对方称其名下一张银行卡涉嫌一起案件,郭卫娟信以为真便按照对方提示将短信验证码发给对方,后其名下银行卡(尾号1074)内的35000元被转走。经查,郭卫娟账户向被告人陈某账号(尾号4795)转账12000元。后该钱款被转移到其他涉案账户。

3.2021年7月26日,李春红接到自称是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民警的电话,对方称其名下银行卡涉嫌诈骗,李春红信以为真便按照对方提示转账共计44657元。经查李春红银行账户(尾号0616)向被告人陈福永账户(尾号1448)转账16103元。后该16103元被转移至其他嫌疑账户。

4.2021年7月27日,吴亚敏接到冒充石家庄市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对方称其银行卡涉嫌一起洗钱案件,吴亚敏信以为真便按照对方要求转账共计30余万元。经查询,吴亚敏银行账户(尾号4078)分别向被告人陈某账户(尾号1448、尾号4795)转账10万元、99940元。后该199940元又被转移至其他嫌疑账户。

5.2021年7月27日,孙再接到一自称是保定市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对方称其银行卡涉嫌一起洗钱案件,孙再信以为真便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账共计45000元。经查,孙冉银行账户(尾号3739)向被告人陈某账户(尾号1448)转账25000元。后该25000元又被转移至其他嫌疑账户。

6.2021年7月27日,赖小琴接到自称是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对方称其涉嫌非法贩卖口罩和洗钱,需要将资金转移到对方提供的安全账户内,赖小琴信以为真便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共计94100元钱。经查,赖小琴银行账户(尾号5514)向被告人陈某银行账户(尾号4795)转账5万元,后该5万元被转移至其他现已依账户内。

7.2021年7月27日,王姝涵接到一自称是连云港市公安局警察的电话,对方称其名下银行卡涉嫌犯罪,需要转账到安全账户自证清白,王姝涵信以为真便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共计99950元。经查,王姝涵银行账户(尾号1263)向被告人陈某银行账户(尾号3143)转账7500元。后该7500元钱又被转移至其他嫌疑账户内。

8.2020年7月27日,潘红蓉接到一自称是北京市检察院的电话,对方称其名下银行卡涉嫌洗黑钱,需要调查银行账户,并让潘红蓉将银行卡内的钱转移至对方提供的账号内,潘红蓉信以为真便向对方账户转账共计58500元。经查,潘红蓉银行账户(尾号0463)向被告人陈某账户(尾号1448)转账7200元。后该7200元被转移至其他疑账户。

9.2021年7月27日,阳荣接到冒充绵阳市公安局警察的电话、对方称其资金有问题需要清算,便让阳荣将存款转入对方银行卡内,阳荣信以为真便向对方账户内转账276150元。经查,阳荣银行账户(尾号4875)向被告人陈某账户(尾号3143)转账17100元。后该17100元又被转移至其他嫌疑账户。

10.2021年7月26日,吴艳接到一冒充公安机关诈骗电话,对方称其涉嫌犯罪,需要清查资金。吴艳信以为真便按照对方要求向嫌疑账户内转账共计69399元。经查,吴艳银行账户(尾号5669)向被告人陈某账户(尾号1448)转账17900元。后该17900元被转移至其他嫌疑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民的供述,同案犯李某1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民明知其上家租用他人银行卡系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刘某介绍李某1等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等,其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谢某民协助、配合组织者转移赃款,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鉴于谢某民到案后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谢某民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的被告谢某民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春杰

审判员张泽宇

人民陪审员赵梅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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