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16号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纬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唐林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年初,被告人徐某1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刘某认识,遂欲从刘某处承接山东黄岛东西港二期扩建工程的运输业务。为获取刘某信任,徐某1联系殷如炉(另案处理),二人商议由殷如炉冒充山东黄岛东西港扩建和日照战备油库工程总老板的身份,骗取刘某财物。后自2022年3月份开始,二人多次以跑项目请客送礼、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刘某财物共计290750元,被刘某发现。经刘某催讨,殷如炉于立案前退还人民币21610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初,被告人徐某1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刘某相识,得知刘某欲承接山东黄岛东西港扩建工程。为谋取非法利益,徐某1明知殷如炉(另案处理)曾以山东黄岛填海项目等为借口诈骗他人财物而获罪,仍与殷如炉商议由殷如炉冒充山东黄岛东西港扩建和日照战备油库工程总老板的身份,将殷如炉介绍给刘某,以将上述相关项目交由刘某承接为由,骗取刘某大量财物。经查实,自2022年3月份开始,徐某1、殷如炉二人多次以跑项目请客送礼、疏通关系为由先后骗取刘某财物共计290750元,被刘某发现。经刘某催讨,殷如炉于立案前退还人民币216100元。
另查明,案发后,殷如炉通过微信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3000元;被告人徐某1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取证回复书、刘某和徐某1住宿记录单、微信转账交易明细、银行转账明细、建设施工合同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人孙某、徐某、朱某、盛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同案犯殷如炉的供述,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1辩解称“实际项目名称和指控的不一致,且指控的20多万元是直接转给殷如炉的,没有转给其”,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1与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按照各自作用分别量刑;其同案犯殷如炉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徐某1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徐某1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智慧
人民陪审员何玉丽
人民陪审员柯海兰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李国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