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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92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6   阅读: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大刑初字第9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6-03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被告人刘某甲强奸一案,由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4日以大检刑诉字(2014)第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在本市安广镇客运站附近租乘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车回家,在行驶途中,被告人刘某甲产生强奸歹念,便谎称去该乡敬老院看亲属。当车行驶到本市乐胜乡咯勒家卜屯附近时,因前面没路,被害人将车停下,被告人刘某甲便将被害人李某某脖子勒住并下车,在被害人跑20余米时被被告人刘某甲按倒,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的脸部、辱骂被害人,后在被害人李某某的劝说下,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放弃了强奸行为。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属犯罪中止。

被告人刘某甲供认犯罪事实,没有辩解、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在本市安广镇客运站附近租乘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车回家,在行驶途中,被告人刘某甲产生强奸歹念,便谎称去该乡敬老院看亲属。当车行驶到本市乐胜乡咯勒家卜屯附近时,因前面没路,被害人将车停下,被告人刘某甲便将被害人李某某脖子勒住并下车,在被害人跑20余米时被被告人刘某甲按倒,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的脸部、辱骂被害人,后在被害人李某某的劝说下,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放弃了强奸行为。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自行和解,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支付给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提取笔录、物证照片。

4、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照片。

5、被害人诊断书。

6、被告人、被害人身份信息。

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今天下午3点多钟,我在安广镇街里溜达等活,当我开车到安广镇百莹婚纱摄影店门口的时候有三个人要打我的车,我就站下了,他们三个人都喝酒了,其中有一个人和我说:“乐胜乡的杜围子,”我说得15块钱,这三个人中的两个人嫌贵,但是另外一个人说行,然后他们三个人就上了我的车,我就开车拉他们走了。……当我把车开到乐胜乡政府的十字街的时候其中两个人就让我把车停下来,其中一个人给了我15块钱并说:“你就把他送到王府屯吧,”就要下车走,我说:“你们这个朋友喝了这么多的酒,你们不送送他?”他们两个人的其中一个说:“没事,他家就在王府屯下道南面数第一家就是。”我又问他们两个:“是不是从公路下道?”他们说是。我一想我也能找到路,我就准备开车走,这个时候我车里面那个要去王府的人说:“不去王府了,去咯勒家卜敬老院,我爷和我奶在那,”那两个人要下车的人其中有一个说:“什么咯勒家卜,你不回家吗?”那个男的说:“你俩走吧,不用管我。”他俩就走了,这个时候我给我对象打电话问他路,正当我问的时候车里面剩的那个人说:“大姐,没事,你不用问了,你就走吧,我知道近路,就下一段土路,”然后我就把电话挂断了,我说:“那老弟,得加点钱,”他说:“没事,钱不是问题,”然后我就按照他的指挥就开始往咯勒家卜走。大概走了5、6分钟,我一看前面没有路了,我就把车停下了,我回头问他:“没有路了,怎么走,”他没说话,用他的左胳膊一下把我的脖子勒住了,然后说:“操你妈的,你给我老实点,今天我就强奸你,”他让我把门打开,我就把门打开了,在我下车的车门有一个铁扳子,我顺手就拿了起来,这个时候他的一只手来抓我的头发,另外一只手和我抢扳子,在抢扳子的过程中,他一边跟我抢,一边骂我,并用脚踢我的肚子。然后我们两个人一起倒在了地上,倒在地上的时候我压住了他的一条腿,但是我们两个人谁也没有松手,一直都是在抢扳子。这个时候我说:“我答应和你发生性关系,但是咱俩回车里面,这个板子咱俩谁也别拿,咱们两个人一起把板子扔了,”他说行,他说他数1、2、3,我们两个人就一起站了起来,站起来以后我们两个就往我的车的附近走,他用一只手握着扳子,这个时候我偷偷的把鞋拖了,松开握着扳子的手,我就开始跑,跑了大概能有20多米,他从后面追上了我,一下就把我扑倒在地上了,然后就开始骂我并说:“你就跟我好吧,让我释放一下,让我开心一下,”他一只手用拳头打我的脸,他的另外一只手就伸到了我的衣服里面摸了我的后腰,从后腰一直摸到了我的屁股。

然后我也不记得我怎么就站起来了,我站起来以后他用脚踹我,我一下把他的脚抓住了,但是我又把他的腿放下了,我又开始跑,跑了两三步,他一下就把我抓住了,又把我按倒在地上,他用他的身体的一半压在了我的身上,头趴在了我的肩膀上,开始骂我,之后他就开始哭了,嚎嚎大哭并说:“你知不知道,我妈跟别人跑了,我长这么大了还没有尝过女人的味,你就从了我吧,让我操一下,他一直都在哭。这个时候我也没有力气了,我就一只手轻拍他的后背说:“孩子,你如果真的把我强奸了,你这一辈子就完了,你还这么年轻,你没比我儿子大几岁,以后好好的,找个女人,能陪你过一辈子,”然后他的情绪就稳定了,一下就站起来了并说:“大姐,你别报警,我也不报警,我也没把你怎么地,这个时候他跪在了地上,给我磕头认错,然后又说:“你把我送到王府屯,把我送家去行吗?”我当时就同意了,我说:“我这光脚,脚上扎东西了,我把脚上扎的东西拿下去,”他说:“大姐,我背你走,”并用手拽我,但是我没用他背我,我俩一起走到了我脱鞋的位置,就在车的旁边,然后他又跪下了说:“我给你穿鞋,”我自己穿了一只,另外一只他抢过去了,给我穿上了。我穿完鞋我就过去收拾散落在地上的工具,我刚拿到板子,他又过来跟我抢扳子,我说:“你放心,我不打你,”这个时候他又反悔了跪下来跟我说:“大姐,你就让我操一回吧,”然后我说:“你这孩子怎么这样呢,怎么能反悔呢,”他就跪在那给我磕头。这个时候我说:“你看你的背包在道边呢,你去捡起来。然后他就去捡包,我就跑了,土路边上就是苞米地,我就跑下去了,他一直在后面追我,我感觉他要追上我的时候我就急转弯一下,他一下就倒在了地上,我从兜里面把手机掏了出来,给我对象打电话。这个时候他还在我身后追我,一直说:“大姐,你别报警啊。”我感觉他又要追上我了,我就又急转弯一下,他又倒在了地上,这个时候电话也打通了,我对着电话说:“快救我,快救我,在猪场,”电话一直也没有挂断,我看见我跑的方向前面有一个小房,我就对着电话说:“你到猪场往北看,就能看见我的车,我车的北面有个小房,我就在那个房子那呢,”这个时候我回头看了一眼,看见他站起来了,朝我车的方向走了,我就跑到了小房里面,就再也没有看见他。

我上了那家之后,看见了老两口还有一二个20多岁的小伙,我就跟他们说:“我遇见坏人了,”我一直都在说这句话,他们让我先上炕坐一会,这个时候我想起电话还没有挂断,电话里面我对象说:“你在哪?”我就把电话给了那个20多岁的小伙,并告诉他跟我丈夫说这是什么地方,他就拿着电话,边说边往外走,过了一会我丈夫就来了,来了以后,就报警了,之后我就一直在那家的炕上面躺着,躺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就回家了。

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那天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我们三个人在家里面正准备吃饭,这个时候我听见我家外面的狗叫唤,我就从炕上下来了,刚一推外屋的门,就看见一个女的披头散发的进屋了,进屋的时候嘴里面喊着自己遇到坏人了,然后就进我家屋了,进屋后就瘫倒在我家的炕上了,这个时候我老伴过去了,一直抱着那个女的,那个女的这个时候说快打电话,我也不会弄她的电话,我儿子把电话接过来了,当时电话没有挂断,我儿子直接就和对方通话了,我儿子边说话就边往外面走,我和我老伴就在屋里待着,这个时候我看见那个女的脸上都青了,我就问她怎么了,她说:“有人要抢劫我,要强奸我,用手把我脖子勒住了,然后我就一直跟那个人打,最后我跑到你家了,”我就说:“那个人长什么样?”她说:“挺年轻的,他们当时一共是三个人一起在安广打我的车,其中两个人在乐胜乡的十字花道下车了,另外一个人说要去咯勒家卜敬老院看他的爷爷奶奶,但是在半路上,他就要强奸我,我就一直跟他打,最后我跑了,”她正跟我们学这个过程的时候我儿子领了一个男的就进我家屋了,进屋后我才知道进屋的是这个女的的丈夫,他们在我家待了1个多小时的时间,他们就走了。

9、证人梁某某的证言。2013年1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我开车从乾安县往安广镇走,这时,我妻子(李某某)给我打电话,她问:“去咯勒家卜敬老院怎么走?”我说:“到咯勒家卜屯顺水泥路往北走,走1公里左右就到了,”打完电话之后,我接着开车往安广镇走,当走到安广镇的养路段南道口的时候,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她喊:“快来救我!快来救我!”我问:“你在哪呢?”她说:“我也不知道什么地方,我在地里的一家窝棚里。”我俩一直在通话,我们双方谁也没挂电话,我还在开车,走到安广镇老地区师范的时候,我就下油漆路走的土道,走到一个砖厂,我就把车停下来,我又问:“在哪呢?”这时,李某某说:“让窝棚这家的老弟和你说吧!”接着,一名男子和我说:“我看到你的车了,你就往地里走。”这时,我就往东看,看见李某某驾驶的红色电瓶车,我就开车过去了,当时车里没有人,在我车的右侧隐隐约约能看见一个男子往地区师范的油漆路的方向走。我也没理他,这时,我看见地里的窝棚了,我就开车往窝棚的方向走,到窝棚之后,我一进屋发现李某某脸色发青,她正抱着一个老太太,我就立刻报警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10、证人杜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27日9时左右,我和刘某丙、韩吉、李越、李闯、王银龙以及曹亮一起从家去安广镇吃饭,刘某甲从大安市去的安广镇,我们七个人在安广镇和刘某甲碰的面,接着,我们溜达一会,我们就去吃饭了,到了一家火锅店,我们就开始点菜,我又点的酒,我没喝酒,刘某丙喝了两、三瓶啤酒,刘某甲喝了六、七瓶,其余的人也没少喝,我们吃完饭之后,又去歌厅玩了一会儿,大家又喝了点酒,我们唱完歌之后,我们八个人就分开了,我、刘某甲和刘某丙我们三个人一起走到安广镇客运站准备打车回家,在安广镇客运站附近我打了一辆红色电瓶车,刘某甲和电瓶车的女司机说:“去王府屯多少钱?”那名女司机说15元,我们三个人同意了,就直接上车了,……行驶到我们屯子的十字路口,女司机把车停下,我拿出10元钱,刘某丙拿出5元钱,把打车费付给那名女司机,刘某甲说:“去咯勒家卜,”我说:“去啥咯勒家卜,你就把这人(刘某甲)送到王府屯下道的第一家。”我俩就下车往十字路口的右边走了,这名女司机驾驶电瓶车也往我俩回家的方向走了,……过了大约30分钟左右,我给刘某甲打的电话问他到没到家,让他到家之后给我打电话,他说行,过了一会儿,刘某甲还没给我打电话,我又给他打了一遍电话,问他到没到家,他说在草甸子上,并且我在电话里听到了风声,接着我又给刘某甲打了几遍电话,刘某甲的电话都无法接通。过了一会儿,我又给韩吉打的电话,我说:“韩吉,你让你爸给刘某甲他爸打电话,问一下刘某甲到没到家?”过了一会儿,韩吉在QQ上回复我说:“刘某甲没回家,刘某甲他妈还着急呢,”接着,李波给我爸打电话问我回没回家,我爸说回家了,我又给刘某甲打电话,刘某甲说:“在我大姑家后院,我马上到油漆路,我马上到我大姑家了,”我说:“到你大姑家,让你大姑和我说句话,”他说:“我跳墙呢!”刘某甲把电话挂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11、证人刘某丙的证言与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12、证人刘某丁的证言。我是刘某甲的父亲,2014年1月27日,刘某甲大约7时左右离开的家,说去大安市取退伍的补助,我就记的他离开家的时候穿黑色上衣,裤子和鞋子没注意。刘某甲离开家之后,我就出去放羊了,大约上午10点多钟,我给他打的电话,问他在哪呢,他说:“坐客车,我去大安市安广镇和我同学吃饭,”我说:“吃完饭快点回来,”他说行。大约下午三点半多不到四点,我给刘某甲打电话,我问他在哪呢?刘某甲说:“我在苞米地呢!喝酒喝多了,我走不动道了,”接着,我就出去打车找他了,在老地区师范找到的他,直接就把他拉回家了。当时看到刘某甲的时候,他走道晃悠,衣服上全是土,脸上眼眉的附近有处血道子。

13、证人耿某某的证言。那天下午我们一家三口正准备吃饭,这个时候我家院子里的狗就叫唤,我老伴就出去看看,刚一开门,一个女的披头散发的就进屋了,进屋后也没说什么话,直接就瘫倒在我家炕上,我就过去抱住了那个女的,抱了一会,那个女的把电话给我儿子了,说:“快报警,我遇到坏人了,”我儿子拿起电话,看电话还是接通的,我儿子就直接和电话里面的人说话,说了不几句话,也不知道电话里面都说了什么,我儿子拿着电话就出去了,这个时候我老伴就问她发生什么事情了,那个女的说遇到坏人了,要强奸她,然后她没有同意,就一直跟那个男的打,最后我就跑到我家了。然后我就问她那个人长什么样,她说挺年轻的,喝了挺多酒的,过了一会,我儿子领着一个男的就上我家了,那个男的进屋后我才知道他们是两口子,他们两个人在我家待了一个多小时才走。

1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今天下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我和杜某某还有刘某丙从安广喜洋洋歌厅唱完歌出来以后,我们三个人在安广镇街里打了一个红色的电动车,他俩负责和司机谈的价钱,并告诉司机去杜家围子,我们三个人就上车了,上车以后我就在车上睡着了,等我睡醒的时候车已经到了乐胜乡政府的十字街,杜某某和刘某丙要下车了,他俩告诉司机让她把我送到王府屯,我说:“去咯勒家卜敬老院,我亲属在那住,去看看,”也不知道他俩谁问我说:“去那干什么,”我说:“你俩走吧,不用你俩管,”他俩就走了,这个时候司机还打了个电话问路,我说:“你不用问了,我知道路,”她就开车拉我走了,因为当时我喝多了,具体怎么指的路我也不记得了,反正走着走着这个女的把车停下了,回头问我怎么走,我一下就把她抓住了,并和她说:“你下车,”他问我:“下车干什么?”我说:“下车你就知道了。”然后我就告诉她现在就下车,她就下车了,可是她在下车的时候也不知道她从什么地方顺手拿了一个扳子,我怕她打我,我就过去和她抢扳子,我俩抢扳子的过程中,我俩都摔倒在地上了,因为我今天下午喝多了,中间怎么撕扒的我就记不住了,但是我记得我在把她按倒的时候我还跟她说:“你她妈老实点,今天我就要强奸你了,”我还跟她说我数三个数,咱俩一起把板子扔了。她当时同意了,我就数了三个数,但是我们两个人谁也没松手,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这个时候她就跑了,这时扳子在她的手中还是在我的手中我就不记得了。她跑我就在后面追她,大概追了能有20多米,我就又把她扑倒在地上了,扑倒的时候她躺在地上,我用身体压在她的身上,这个时候她还在用手打我,我就用拳头打了她几下,打在了她的脸上,打了几下之后我用手按住了她的手,我开始亲她的脸,当时我摸没摸她我就记不住了,这个时候我就趴在了她的肩膀上哭了,我还说了很多话,具体说什么了我记不清楚了。她还说了一些话,具体说什么我记不清了,但是全都是劝我,让我不要干这种事情,这个时候我也听她的了,我就站起来了,我和她说:“大姐,我什么也没干上,就摸了你几下,你别报警了,”那个女的同意了,我跟她说:“你把我送家去,”她说:“我脚上扎东西了,我自己弄一下,”我说:“我背你走,”但是那个女的没有同意。我就和她一起走到了车的附近,走到那的时候她看见了她的鞋,她就开始穿鞋,这个时候我跪下了,帮她把鞋穿上了。穿完鞋以后她又去收拾地上的工具箱,这个时候我又改变了主意,又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就说:“大姐,你就让我碰一下吧,”那个女的说什么我记不住了,她又跑了,我看她跑,我怕她报警,我就在后面追她,在追的过程中我看见她打电话,我就在后面喊:“大姐,你别报警,”在追的过程中我摔倒了两次,在摔倒的第二次的时候她就跑远了,等我站起来的时候也不知道她跑哪去了,我就也走了。我今天喝了15瓶左右的啤酒,我平时也就能喝两瓶左右。我今天喝多了,我和这女的发生的这些事情,中间有很多细节我都想不起来了,等那个女的跑了以后,我是怎么回家的我都有点记不清楚了。

本院对被告人刘某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经评估,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守航

审判员郁洪铮

代理审判员张桂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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