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终113号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2024)皖0603刑初256号刑事判决。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雪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张亚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高某谎称其系人大代表,与公安机关领导有密切关系等,以可以办理驾驶证、修改户口年龄、消除吸毒、犯罪记录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22.9万余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案发后,被告人高某退赔被害人贾某22.95万元,贾某对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经被告人高某提供线索,东辽县公安局分别于2023年1月18日、10月12日分别对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进行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高某出生于1991年11月1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高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到案经过:2022年8月25日,辽河源派出所民警经过工作,高某主动到辽河源派出所投案自首。
3、谅解书:2023年8月15日,贾某出具谅解书,其已与高某达成和解协议,退赃款22.95万元已履行到位,对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2024年3月28日,东辽县公安局辽河源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高某为辽河源派出所物建使用的特情人员,具体使用人为原辽河源派出所所长关亮(现已调回县局工作),高某所居住的柳河村包片民警为马文斌。高某被物建为特情人员使用已有三年以上,期间该人多次向使用人关亮提供有价值线索,为破获案件提供帮助。其中,2023年1月,高某向关亮提供线索,其朋友在微信群里参与打麻将赌博,并将相关微信群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辽河源派出所随后开展侦查,破获李洪鹤开设赌场案,李洪鹤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为奖励特情工作积极性,东辽县公安局奖励高某特情费三千元。
2023年10月初,高某向关亮提供线索,建安镇有一姓刘的男子,家中可能藏有猎枪。辽河源派出所民警通过一段时间的走访和侦查,发现建安镇景福村民刘金伟确实存在可疑情况,在获取相关证据后对刘金伟家开展搜查,最终查获双管猎枪一支,成功破获了刘金伟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现刘金伟已被判处有期徒刑。高某作为特情人员,一直与关亮保持密切联系,上报案件线索情况多以打电话、微信语音通话等形式进行,为防止其特情身份暴露,关亮也会私下与其见面交流,该人为公安机关提供了大量的案件线索,并能够积极配合工作。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特情举报奖励收据,刑事特情档案(高某)等:2023年3月6日,因破获李洪鹤开设赌场案,东辽县公安局辽河源派出所给予高某特情举报奖励费三千元。2022年12月,高某反映邻村村民张某在山上非法狩猎野猪,经查破获张某非法狩猎案件一起。2023年1月,高某反映其朋友李勇手机微信群参与赌博,经查,破获网上开设赌场案件两起,已呈请给予奖励,东辽县公安局于2023年1月18日对李洪鹤开设赌场案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10月,高某反映吸毒线索一条,吸食“笑气”线索一条,非法持有枪支线索一条。经查,吸毒、吸食“笑气”线索未能查实破案,破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一起,东辽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刘金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进行立案侦查。
6、出入境记录: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日期间,未查询到高某出入境相关记录。
7、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2024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对高某持有的华为Mate60Pro+手机中,高某使用的微信号×××89及支付宝账号158********。经高某指认,微信转账记录中骗取贾某欠款共计114000元。
8、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皖0926刑初33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贾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1)2022年5月24日,贾某提供贾某微信账单、贾思荣微信账单:贾某向高某招商银行卡转账2000元与5000元;
2018年11月19日,贾某委托朋友童欣惠通过招商银行向高某转账36000元;
2018年12月5日,贾某向高某尾号1101招商银行卡存现7万元。
2019年1月12日,贾某向高先生(高某)微信转账4000元、10000元。
2019年1月18日,贾某与高先生(高某)微信聊天记录中,贾某向微信号赫宝宝(**赫)转账10000元。
微信账单显示:贾某向高某微信转账情况。淘宝账单显示:贾某给高某购买娇兰礼盒6678元、苹果手机10999元、柏林少女香水694元,共计18371元。
(2)2022年3月2日,贾某关于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3)2022年3月3日,贾某向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提供其与高某聊天记录、交易流水手机截图。2022年3月7日,贾某向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提供手机录屏。
2018年11月14日至15日,贾某询问高某犯罪记录、吸毒记录查询和消除等,高某称能洗,6500一个人,其一个人挣500,需要身份证户口本扫描件,快1个月慢2个月,并发送收款码。
11月16日,高某称在跟公安领导吃饭,公安领导太能喝了。
11月17日,高某称今天晚上或明天上午给出来。
11月19日,贾某问听说可以改年龄真的假的,高某称真的、其给其姑家小弟改过,明天吃饭问问,看要多长时间、能不能改。
11月21日,高某称王顺威周一操作,7天完事,1月后让他自己找别人查,贾某称还有两个人要消,高某称可以。
11月22日,高某发送警察配枪视频,称在查开房。
11月23日,贾某发送4个人,26000。
11月27日,高某称其有过洗掉记录的成功案例。
11月28日,高某称要搞几个户口。
12月1日,高某称其晚上找一个老警察吃饭,让贾某告诉客户别急,下午给解决。
12月3日,高某让贾某要改名字就把身份证户口本准备好,问贾某准备改几岁,并称其的二户口有希望了。
12月5日,贾某发送在银行柜台视频,高某称7万钱过来了,你转我7万之前转我3.6万,你朋友转我7000,高某和贾某经计算已收款项为16万。
12月13日,贾某问高某有没有改过名字户口模板、改过年龄还能不能查到原来的信息,并发送“护照驾照,全部重新办”。
12月14日,高某称今天办完这个事再去问问老头家问问年龄的事,在等消记录的警察,一会还去找改年龄的领导,贾某称看你好像在银行,被高某转移话题“跟小姐姐聊会天都给聊生气了”,并发送工作人员视频。
2019年1月12日,贾某问高某小车和大车驾驶证收费问题,高某称正常小车1万2大车1万5,驾驶证下来的时候来一趟录个指纹就可以。
1月17日,贾某称确定好了两个大车一个小车。
1月20日,贾某称学大车的还有一个人,并发送身份证照片。
2019年1月27日,高某称其系本市人大代表,有证,把警察骂了一顿,当面给他们刘政委打电话,刘政委问怎么了外甥,并称要进去就让其大舅给他换职务。
2019年2月16日,贾某问高某驾照什么时候能出,高某未直接答复,而是称济南可以直接出,那人以前和其合作过,但是这边费用已经交上去了。
2019年3月24日,贾某多次拨打语音电话未接通,并发送信息求高某回复,放其一条生路,后高某发送等十分钟给你回。
2019年3月25日,高某发送台球厅视频,称系法院领导。
10、公安机关调取的高某名下招商银行、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1)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高某名下尾号1101的招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情况。2018年11月19日高某收到童欣惠转账36000元;2018年12月5日,高某收到贾某柜台现存7万元。
(2)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高某名下尾号4134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该账户收到高某名下尾号1101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94318.2元;该账户向高某名下尾号1101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56004.2元。
11、常驻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在东辽县公安局辽河源派出所调取的该所辖区内3个姓名“王明”的人员信息,并由高某进行辨认。经高某辨认,该三人均不是其所称的王明。
12、证人杜某的证言:其是高某的母亲,现任吉林省东辽县安石镇柳河村妇女主任。高某的父亲于2019年7月2日因肺癌去世,当时高某在河南范县看守所。高某被河南公安机关抓获时没有给其现金,其也没有从高某的银行账户取过钱。高某没有钱,他还欠他朋友钱,其帮他还二三万元。高某父亲看病用的是其的钱。毕云龙是高某的朋友,他应该一直都不在家。其没接触过高某事业方面的事情。家里没有亲戚朋友在公安局当局长。
13、证人周某的证言:其是吉林银行辽源分行正式员工,和高某是普通朋友关系。高某向其借过三次钱,其通过银行卡转账或现金给他钱,他还钱也通过银行卡、微信或现金。高某每次还钱都不会拖很久。其有一张尾号6025的邮政银行信用卡,有时其会把信用卡号给高某让他把钱还到其信用卡上,其和高某之间微信转账几十元的交易记录是付的台球费。其认识二力,不知道他的真名,其不认识小亮和王明。
14、证人杨某的证言:其在网上认识了高某、贾某,见过高某,没见过贾某,他俩通过其介绍认识。贾某被骗后说高某帮她改名字,收了她钱,但没有帮她办事。不知道贾某被骗多少钱。2021年,贾某让其通知高某还钱,她准备报案,那时高某把其的微信好友删除了。其在一个国外软件“土豆”软件上联系过高某,对他说贾某准备报警了,高某回复他在国某到点事,回来再说。大概2019年高某被河南范县公安局抓获,高某因为倒卖证件被判八个月。2020年其到长春玩,当时贾某还没出来,但高某已经出来了,高某说等贾某出狱,他要把贾某的钱全部退给她,还说要卖房子,当时其不知道高某因为什么事情欠贾某钱,后贾某出狱,让其找高某,高某说他在国某到点事。高某向其借过二三万元,他已经还了。高某微信号×××89,昵称高某;贾某的微信号×××27,昵称煤球。其微信号×××23。
15、被害人贾某的陈述:2018年八九月份,其通过网友杨某认识高某。其在和高某聊天过程中,问他有没有认识的人可以修改户口年龄、学历、驾照、修改犯罪记录等事情,高某称他大舅是公安局局长,很多领导都是他朋友,可以找到人修改户口信息。他给其拍了一些和领导的视频,但没怎么露脸,当时其就相信了,他说想要办这件事情必须花钱,当时说消除一个人的记录需要6500元,其把其朋友的身份证等信息发给他,2018年11月15日向高某用微信转账6500元,之后还有几个朋友想要消除违法记录,当时都是其向高某转钱,等事情办成后他们再把钱转给其,其又把两个人的信息发给高某,并在2018年的11月17日和19日向高某微信转账了两个7000元。在2018年11月19日因为替朋友修改年龄的事情,高某向其索要36000元用于托人办事,因为银行卡限额,其通过朋友把36000元汇款给高某的银行卡;2018年11月23日因为修改年龄的事情,其向高某微信转账了10000元;2018年11月28日因为替朋友消除违法记录向高某微信转账6000元;2018年12月5日因为其当时也想修改自己的户籍年龄,其向高某询问办理情况,高某说需要转账70000元,可以一次性办理成功,不需要后续费用,其当时同意,并拿70000元现金到一马路招商银行向高某的银行卡汇款。2018年12月5日,其一个朋友也找他消除违法记录,并通过支付宝转账7000元到高某银行卡,因为事情还没办成,其自己把7000元转到其朋友那里,先给他垫着;2019年1月12日,其的四个朋友需要消除违法记录,其在当天向高某微信转账8000元、5000元、14000元;2019年1月14日,因为朋友办理轿车驾照的事情,其向高某微信扫码付款10000元;2019年1月24日因为朋友办理驾照的事情向高某微信转账8000元;2019年1月26日因为其朋友办理大货车驾照向高某微信转账20000元;2019年1月29日和2月12日因为办理学历证明的事情其向高某微信转账5000元和10000元。这些是其梳理被高某诈骗的一些数额。2019年1月底,其问他办理的情况,其找他办的事情较多,但没有一件事情办成功,其问他怎么回事,他找理由让其等,之后其找他说如果办不成就把钱退给其,高某说可以,说把车卖了再把钱还给其,然后一直拖下去,再之后再通过微信和他联系,他已经把其删除,就和他联系不上了。其让中间认识的朋友杨某联系他,杨某说高某自称在国外,要到2020年5月份回来,其一直等,最后发现还是联系不上他。2019年其因为帮助高某介绍人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四件套被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1年4月份出狱。期间,因为高某向其称事情办理成功了,需要其送他礼物,其就给他买了iPhoneXsMax以及娇兰口红套盒,还有香水等物品共计约20000元。其共损失大概249500元。其微信号×××27,昵称“煤球”;另一个微信号×××27,昵称“曼迪”;高某有两个微信,一个微信号×××89,昵称“高某”;另一个微信号×××82,昵称“高先生”。杨某微信号×××51,昵称“蔚来锅记小凡”,手机号187××××****。高某的银行卡是尾号1101的中国招商银行卡。其没有见过高某,也没有见过中间认识的朋友杨某。
16、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其在网上做微商认识贾某和杨某。其在饭局上认识王明,王明说能办驾照、迁户口、改年龄、消记录,其和贾某聊天时说到此事,贾某说有朋友要办,其说帮忙问问,后其在一个台球厅遇到王明,问王明这个事,王明说可以办,加了微信,多少钱不确定,贾某问其时其说大概十万,贾某陆续给其转六七万,其借了周某六七万,自己有三四万,共拿10万现金给王明,其没有还钱给周某,其进监狱后好像是父母帮其还的钱。贾某共转给其22万余元,王明第一次把10万元送给其时,其花了四五万元,第二次其给王明现金时,其从贾某给的钱中取出四五万元给王明。贾某给我的22万元中,7万元是其借贾某的钱用于装修房子,这7万元确实用于装修房子,还剩约20万元被其父母用了,他们帮其还给周某六七万元,剩下的都被其父母帮其还债,还有给其父亲看病了。王明收钱四五天后,说领导不在家,办不了,把钱还给其了,其给贾某说了,贾某说没事,让其催下王明,王明说等领导回来一次性给他钱一起办,其跟贾某说了,贾某陆续转很多钱,后王明说领导回来了,其又拿10万现金给王明,过一两个月王明说办不了,把钱还给其了,第二天其被河南警方抓了,被抓后其父母拿其账户的钱帮其还账、给父亲看病了。其跟贾某说的是找朋友。2019年3月,贾某找其要钱,说不办了,其问王明,王明说得问领导把钱要回来,所以当时没把钱还给贾某。其出狱后发现王明把其微信删了,找不到王明了。其微信里说的等消记录的警察、还要去找改年龄的领导,这些都是王明跟其说的,刚开始王明要其跟他一起去,后又说他自己去,所以其就没去,其也是这么跟贾某说的。贾某出狱后没有联系其,其的微信把她自动删除了。其突然联系杨某问贾某的事,是因为辽源市公安局东丰派出所联系其,说其被安徽警方上网追逃,其知道是因为贾某的事情。其收到贾某的钱后,去找二力帮她办这个事情,二力做建筑生意,能力较大。其给二力10万元,后来他又退回来,说要等等。二力是其在台球室认识的,其觉得他挺有实力,真名可能叫王明。2018年11月17日其向赫宝宝微信转账5000元,具体用途忘记了,赫宝宝是其朋友,经常互相借钱。其通过两个微信号收贾某的钱,一是微信号×××89,昵称“高某”,贾某向这个微信号转给其办事的钱共11.4万元,另一个是微信昵称“高先生”,贾某向这个微信号转账1.4万元,共计12.8万元。其他转账记录是其和贾某做微商转的买货钱。2018年之后其没出过境,通过许文彬转给贾某的22.95万元是给贾某的退赔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高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高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主张
高某上诉提出:1、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没有逃避返还、拒绝返还的行为,是因为其与贾某先后被羁押,客观上无法返还。贾某于2019年3月找高某要钱,高某给贾某转了几万块钱,事后处理态度证实高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取得的财物的处置行为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其没有虚构事实的客观行为,其提出可以办理消除犯罪记录等,并找王明(二力)具体操作,后王明无法操作,其及时向贾某反馈事情进展,一一向贾某说明,并未虚构事实。3、其具有立功情节,并取得贾某的谅解,即使其构成诈骗罪,但其具有立功的减轻刑罚情节。综上,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与贾某之间的纠纷属于纯粹的经济纠纷,请求判决无罪,如果认定其有罪,鉴于其具有立功情节,并取得贾某的谅解,请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缓刑。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另提出: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高某系自动投案,对其案涉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原判未予认定。高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减轻幅度过小。高某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原判量刑过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高某的供述等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贾某22.9万元的事实。高某虽提供相关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但系一般立功,尚不构成重大立功。高某虽属自动到案,但其未作如实供述,实际否认其诈骗事实,不构成自首。原审法院对其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已予考虑,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上诉人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高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未虚构事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高某虚构其系人大代表,与公安机关领导有密切关系等事实,以可以办理驾驶证、修改户口年龄、消除吸毒、犯罪记录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钱款22.9万余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高某及其辩护人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高某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诈骗贾某等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高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属于重大立功,对辩护人关于高某具有自首及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高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对其相关情节已予考虑,量刑并无不当,对高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等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海鸥
审判员朱磊
审判员冯琳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姿媛
书记员范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