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6刑终104号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2024)皖0603刑初421号刑事判决。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宗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宗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宗某撤回上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603刑初4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光辉
审判员朱磊
审判员冯琳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莹莹
书记员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