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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311刑初166号杨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2   阅读:

杨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66号

2024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区蚌埠市第十八中学操场西北侧机房内,将机房内正在使用的二块移动网络主板盗走,造成该机房内通信设备(隶属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蚌埠分公司)故障。2023年10月3日,经中国移动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网络部对主板被盗所引起的安徽省蚌埠十八中OLT退服故障情况进行分析认定,2023年10月2日17点33分蚌埠十八中01F机房烽火0LT-001-AN5516出现退服告警,影响2716户,故障告警20点27分恢复,故障历时2.81小时,期间产生3件用户投诉。2023年11月15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移动网络主板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755元。

2023年10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被盗的移动网络主板交还给中国移动通信公司蚌埠分公司。

2023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其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破坏手段盗窃移动网络主板,损毁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经发还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区蚌埠市第十八中学操场西北侧机房内,将机房内正在使用的二块移动网络主板盗走,造成该机房内通信设备(隶属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蚌埠分公司)故障。2023年10月3日,经中国移动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网络部对主板被盗所引起的安徽省蚌埠十八中OLT退服故障情况进行分析认定,2023年10月2日17点33分蚌埠十八中01F机房烽火0LT-001-AN5516出现退服告警,影响2716户,故障告警20点27分恢复,故障历时2.81小时,期间产生用户投诉。2023年11月15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移动网络主板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755元。

2023年10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被盗的移动网络主板交还给中国移动通信公司蚌埠分公司。

2023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

2024年1月19日,蚌埠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出具《关于蚌埠移动十八中机房OLT设备被盗的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关于2023年10月2日安徽省蚌埠十八中0LT退服故障分析报告》、《关于蚌埠移动十八中机房OLT设备被盗的情况说明》、烽火通信产品价格证明、宗地图、《关于18中机房OLT板卡被盗的说明》等书证,证人曹某、丁某、朱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归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且被盗物品已经发还给被害单位,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凡涛

人民陪审员李苹

人民陪审员高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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