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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4刑初394号​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3   阅读:

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94号

2024年08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育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12日3时2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L6××**号小型轿车,沿泗县343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343国道与104国道交叉口处红绿灯时,在车里睡着,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调查发现被告人陈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被告人陈某于2024年6月17日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1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六个月。2021年6月28日,罪犯陈某经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准予减刑,(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雪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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