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70号
2024年08月27日
指控事实
被告人黄XX和被害人陈某于2021年在一个二手农机的微信群里加为好友,之后一直在交流农机的事情,陈某也得知黄XX在售卖二手农机。2024年3月初,被告人黄XX在不做二手收割机销售工作的情况下,在朋友圈里发布了一条售卖两辆二手收割机的广告,陈某看到该广告后就通过微信和黄XX商议这件事,最终确定两辆二手收割机的价格为71000元,同年3月13日,被告人黄XX以支付定金为由向陈某索要3000元,陈某遂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黄XX,黄XX在收到定金后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同年3月15日,黄XX又以支付前期垫款为由再次向陈某索要25000元,黄XX在收到陈某的转账后用于个人消费,其未向陈某提供二手农机并将陈某联系方式“拉黑”。2024年4月22日,被告人黄XX赔偿被害人陈某28000元,获得陈某谅解。
指控罪名
诈骗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28000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黄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黄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XX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咏梅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