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702刑初299号巩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5   阅读:

巩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99号

2024年08月26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纬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4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巩某某来到池州市烈士陵园前停车场,将被害人方某停放在车位上的雅迪牌电动车(车牌为皖RA1××**)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巩某某盗窃的雅迪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005元;

2.2024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巩某某来到本市贵池区天堃国公馆小区路边停车场,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车位上的小刀牌电动车(车牌为皖RA1××**)盗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巩某某盗窃的小刀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236.7元。

被告人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谅解书、购车证明、销货清单、电子行驶证、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涉案小刀、雅迪牌电瓶车价格重新认定的结论书》等书证,被害人方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扣押、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巩某某系抓获归案。巩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方某经济损失1005元,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小刀牌电动车(车牌为皖RA1××**)已退还给被害人杨某。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其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国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