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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22刑初244号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5   阅读:

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44号

2024年08月26日

案件概述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24〕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月以来,场主曹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枞阳县境内的山头树林中开设流动赌局,多次聚众实施“摇单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曹某将赌场外围工作交由倪某富(已判决)负责,约定每场次支付倪某富5000元外围费。倪某富为赌场提供帐篷、桌椅、照明设备、对讲机等,并招揽多人为赌场提供服务。期间,倪某富多次安排被告人宋某在赌场开场车接送赌客,帮助管理外围工作,约定每场次给付900元工资。其中,2023年5月16日、5月23日、5月24日,宋某分别为赌场开场车接送赌客,按约定每场次获利900元。自2023年4月以来,宋某在曹某组织的流动赌局中累计获利共计20000元。案发后,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枞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2009)狮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4)皖17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24)皖072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复函、逮捕证,池州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宋某及同案人魏某、王某茂、乔某、叶某、倪某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1日被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7月4日刑满释放。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宋某预缴财产刑保证金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宋某之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枞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根义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陆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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